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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江区环保局等部门对易家河鲜船造成梅江污染情况监管不力。
2006年至2015年,梅州市一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船上餐厅“壹家河鲜坊”在梅江非法经营餐厅。其运营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空气和河流。 ,污染梅江环境,威胁航道、堤防安全。梅江区环保局等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并以该店是历史问题、难以监管为由互相推卸责任。 2015年11月至12月,梅州市纪委、梅江区纪委抽调梅江区环保局、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供电分局、市工商局等9名领导干部大理市工商院等单位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 12名干部受到诫勉谈话。
2、梅州市环卫局等部门对桃溪村倾倒、焚烧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不力。
2012年至2016年,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桃西村村民李某私自占用12亩承包农田作为垃圾收集场,接受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填埋、焚烧,造成空气、水和空气污染。周边地区土壤污染。 ,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城市垃圾泥沙管理中心、西郊街道办事处、西郊国土资源所、桃溪村委会等监管不力,相互推诿。 2016年7月,梅江区纪委对市环境卫生局科员郑某勇、城市剩余污泥管理中心原主任温某强、支部书记朱某、王某清进行表彰副主任、西郊街道党委副主任王某清。工委委员李某、原委员王某辉、桃溪村党支部书记叶某宝、保安主任蔡等8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市国土资源局西郊国土资源办公室主任顾军、区环保局信访办主任陈某国、城市剩余污泥管理中心业务室主任冯某连队员周某秋、队员陈某辉进行训诫谈话。
3.梅县区松源镇、桃夭镇、松口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畜牧养殖污染整治不力。
2016年11月,松源镇、桃夭镇、松口镇、梅县区畜牧局、梅县区环保局、梅县区水利局等6个责任单位在畜牧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中未能有效协调污染。进展缓慢,改善目标未能按时完成,导致松原江流域水质持续下降。 2018年2月,梅县区纪委对松源镇、桃夭镇、松口镇等3个镇镇长,以及辖区内畜牧业、环保、水务3个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区、有关单位负责人。松源镇、桃夭镇、松口镇等3个镇党委分别对相关镇负责领导等6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书面检讨。
4、兴宁市合水库管理处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合水水库管理办公室主任邱某文等人未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对白袍桥上游浮莲大规模生长、兴宁市饮用水源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他们没有组织团队会议来研究饮用水。在水质保护事宜上,他们也没有组织力量打捞睡莲,也没有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他们任由睡莲在白袍桥上游大面积繁殖,导致合水水库水质下降,威胁兴宁市饮用水。用水安全。 2017年6月,兴宁市纪委对合水水库管理办公室主任邱某文、合水水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夏某强、合水水库管理办公室主任邱某宇等3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合水水库管理办公室工程管理单位。惩罚。
五、兴宁市萝岗镇谢某斌等人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监管不力。
2016年10月,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举报线索和检查结果,向萝岗镇通报了该镇元庆村山区非法开采稀土的情况,要求该镇加强检查监控工作。萝岗镇政府在稀土检查监管过程中流于形式,虚报检查监管情况来配合监管,导致稀土非法开采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 2017年2月,兴宁市纪检监察局对时任萝岗镇党委副书记谢某斌给予党内警告,并给予萝岗镇党委委员张某标、吴某东和萝岗镇镇委主任吴某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赖某红给予严重警告及党内行政记过处分,元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邱某芳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平远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沉某军等人处理环境投诉缓慢。
2015年10月至2016年中旬,平远县环保局、大哲镇政府、平远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大哲镇浙东路刘建平家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推诿、行动。整治缓慢且不力,导致公众多次投诉家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未能按时关闭,环境污染严重。 2017年1月,平远县纪委对负责监察的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沉某军立案调查;大哲镇环保党委委员卓某连;姚,平远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童某等3人被通报并追究责任。
7、丰顺县塘溪镇镇村干部对畜牧业污染监管不力。
塘西镇干部罗某雄、徐某跃、蔡某林,村干部马某炮、陈某兰、马某江、马某珠等在榕江北河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过程中河。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检查流于形式,养猪户违法排污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2017年11月,塘溪镇党委、政府对7名镇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八、五华县龙村镇公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邹某新破坏林地问题。
2015年3月,五华县龙村镇公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邹某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3.06亩。 。 2016年9月,五华县林业局对邹鑫处以罚款21615元,并责令3个月内恢复原状。 2017年3月,五华县纪委给予邹新党内警告。
9、五华县潭下镇党委委员韦某全履职不力,造成森林乱砍乱伐。
2015年5月至7月,五华县潭下镇党委委员韦某全在分管全镇农林工作时,未正确履行职责,组织镇村干部加强对辖区林地进行检查监管,导致全镇森林树木被砍伐856.8立方米,全国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2017年3月,五华县纪检监察局给予韦某全留校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10、五华县林业局党委委员李某斌因非法采石毁坏林地,水土流失监管不力。
2016年12月,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第四组投诉,举报五华县横陂镇归仁村围龙采石场因非法采石破坏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等问题。经查,五华县林业局林业管理党组成员、监察组成员李某斌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该公司启动未取得林地使用证进行建设、非法占用林地的。 2017年12月,五华县纪委给予李某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10起典型案例暴露了梅州市部分地区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地位不高、作风不严谨、不踏实、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导致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行为查处不力,严重背离中央决策部署,侵犯国家根本利益。影响人民群众利益,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肃查处,严肃问责。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要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四全面”战略布局,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有深刻认识。认识到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记省委给梅州的生态功能区定位,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双重职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场所和单位进行查处和处罚。领导干部要真正追责、敢于追责、严格追责、终身追责。
[来源]南方网
【全媒体记者】蓝丹陈平
【通讯员】季轩
【作者单位】: 兰丹;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