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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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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聚焦车、路、人、企业、系统、机制等关键要素,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机制,解决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题,全面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运输企业管理

(一)加强新增企业和运力管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网格长、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运输业务饱和情况等,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并同时将审核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细化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应定点定位停放。

(三)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拥有25辆以上专用车辆(不含挂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单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25辆车(不足25辆的按照25辆计算)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依法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企业属地管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主要办公地、主要停车场地与企业注册地设立于同一个县域范围内。注册和许可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停车场地现场管理,落实车辆回场管理制度。

(五)实行动态评价和分级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基础情况、安全生产动态情况、责任事故情况等安全状况指标,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态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企业分为蓝码、黄码、橙码3个“安全码”等级。企业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实施新增业务风险管控。我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核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当期“安全码”等级,不能委托橙码企业从事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不能委托黄码企业从事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

(七)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安全码”等级作为重要参考;对连续被评为蓝码的企业,应予优先核准。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通过省内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调整经营规模。

(八)禁止企业挂靠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管理责任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禁止挂靠经营。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把从业人员聘用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聘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做好应聘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工作。防止聘用有酒后驾驶记录、吸毒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或近3年内发生同责(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员。政府相关部门要实现上述信息共享互通,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企业聘用或解聘从业人员时,应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相关人员服务单位登记或注销手续,未登记的不能安排其上岗作业。对聘用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法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码”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和违章违规情况进行动态评价,依动态评价得分高低将从业人员分为蓝码、黄码、红码3个“安全码”等级。从业人员安全状态评价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和完善。对红码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对其开展不少于3天的脱岗安全知识警示培训,警示培训时间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普及防御性驾驶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由企业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对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岗中(每年)健康检查。加强对员工的劳动防护、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按照相关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使用培训、日常检查和维护更新工作,防止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心理和身体不适的驾驶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依法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车辆与罐体管理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是_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表_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

(一)原则上使用高安全性能车辆。强化新增或更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性能审核,优先支持质量稳定、性能优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支持企业使用罐式集装箱或罐式集装箱专用车运输危险货物。上述车辆安装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后享受我省集装箱车辆通行优惠政策。引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7年内转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二)加强新增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新增运输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车辆,应安装导向轮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电控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半挂牵引车、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货车及爆炸品运输车除外)等装置或系统,并在车辆尾部设置警示灯(带)装置。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强化常压罐体检验。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前,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车辆罐体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应按要求接受常压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营运。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上传检验结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常压罐体检验周期。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运输组织管理

(一)强化业务委托管理。我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进行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应设置企业入围条件,其中技术和安全分占比不低于50%。托运人如有恶意压价委托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承运人压价竞标和低价抢标等恶性竞争行为,对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频发的运输企业应依法及时调整出承运商名单。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规范填报电子运单。承运人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制作填报制度,在必要环节通过人脸识别方式确保填报的驾驶人员信息与实际相符。运输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还应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落实装载前查验制度。装货人充装或装载货物前应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装货人应及时录入装载信息,使车辆装载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危险货物装运卸环节闭环管理。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收货环节管理。收货人应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规定及时收货,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五)规范企业异地经营行为。外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我省境内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参照我省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日常管理。外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省装载或卸载的,应按规定向我省报送电子运单。我省危险货物装货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或个人对未备案、未按规定报送电子运单的,不得进行装载或卸货。

六、加强道路与停车设施管理

(一)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及时清理或调整不合理、不规范的限速标识。对涉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长陡下坡、隧道、特大桥梁、高速匝道等重点路段,设置全程视频监控和测速设备等安全设施,进一步强化路面通行安全监管。

(二)合理设置道路通行线路。按照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适度集中、便于管理原则,科学调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线路,设置连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码头等的专用线路或车道,强化风险预警管控。对未依照批准路线等行驶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需求情况,配套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设区市政府统筹落实执法部门扣押的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和货物的临时停放、储存场所。

(四)加快服务区停车位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政府要会同业主单位,根据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流量,配套建设服务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位或专用停车区,做好车辆途中停放和人员休息服务保障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驱赶。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区停车位或专用停车区建设,优先保障用地、资金等要素。

七、加强信息化监管

(一)完善监管平台功能。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联防联控,完善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功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协同管理,实现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二)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配备车辆动态监控室(区)及符合规定的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开展实时监控,监控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鼓励第三方协助开展车辆动态监测服务,为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撑。对未按规定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依法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实行监控的,依法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卫星定位服务商管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确保实际运营条件与备案申请信息一致,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不得擅自泄露、窜改、删除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历史和实时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具备全路段区分限速报警功能。对伪造、窜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依法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实施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级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全面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两长四员”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管责任网格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主体责任网格长,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保险公司和企业相关人员担任网格员,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三)强化规划引导。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等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满足产业配套需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共停车场、应急救援基地等配套设施。

(四)加大执法力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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