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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架构。有监测机构3336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蓬勃发展。目前共有社会监测机构3500多个,从业人员18万余人。
生态环境监测被认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生态环境管理的“脊梁”。生态环境部指出,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推动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的迫切需要,监测管理依法实施,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尽快实施。
作为全国第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从法律、法规等方面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规范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生态环境部认为,修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下放取消核技术利用领域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将产生积极作用。发挥优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影响。在做好监管和服务的同时,下放审批权限要“宽严适度”。该管的坚决管,该放的坚决放,确保放权后地方政府能接手管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更加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减少登记数据要求,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行政审批负担,也有利于明确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础,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绿色新型化学品生产、进口、研发和使用,推动绿色升级行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