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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严打环境污染,违法者无处遁形,案例警示不容忽视

添加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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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污染环境,很多不法分子一开始都抱有侥幸心理。工人认为自己无罪,企业主认为只要秘密行动,认为只要有保护伞就不会被发现……但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却坚称不向生态红线让步。要坚持精准出击、真刀真枪的方针,决不放过破坏生态环境的“漏网之鱼”,让污染者无处藏身。那些侥幸犯法的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让大家知道“试探违法边缘”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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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某贤:我只是一名军人

检察官:那你就得绷紧神经

刘祖籍四川。 2018年4月,她和丈夫到位于朝阳区贵屿镇山联村的电镀加工车间上班。她负责电镀车间老板运回来的胸罩的“钢骨”。在此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车间地面的水坑中。满了后,溢入车间南侧的排水沟,最后流入附近小溪……随后,该车间受到朝阳区环境整治工作组的查处。经检测,车间周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超标现象。严重时化学需氧量超标7.3倍,总铬超标335倍,总镍超标36倍。刘某虽然只是一名工人,但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工人_工人环境补贴_工人环境描写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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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环境污染案件批准逮捕申请时,严格把控案件受理和审查。他认为,刘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很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予以逮捕。为确保刑侦程序顺利进行,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要求先将刘某追捕,后刘某投案自首先到公安机关。

今年9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公诉人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超标污染废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污染环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其有罪。

案例2:

陈某荣:我投降了

检察官:你对于自首有没有什么误解?

2018年5月6日21时20分,朝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谷饶派出所、朝阳区环保局及谷饶镇工作人员到谷饶镇横山村德某华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德某华服装厂没有进行污水处理,直接将污水池里的污水通过两条软管排到外面的小河里。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荣(男,46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司实际操作者)及用于排放污水的软水管两条、水泵两台。经检测,染厂抽检污水中“六价铬”含量为1.32/mgl。由于“六价铬”属于有毒物质,陈某荣涉嫌污染环境,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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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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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指控陈某荣无视国家法律,通过隐蔽管道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逃避监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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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小插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场反驳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事实上,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接案流程》,反映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并无自动投案的情况。法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

情况三:

陈某平:其实我是一个感性的人

公诉人:你的良心不痛吗?

陈某平,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 2018年7月5日,朝阳区纪检监察委员会会同区环保局对一家内衣厂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其涉嫌受贿线索。 16日,该人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同日采取拘留措施。 9月5日,区监委将案件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同时,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在严格遵守审查程序的同时,积极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提高效率,十天内完成审查起诉,并立案立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24日,该案公开审理。当检察官询问陈某平为何收受礼金时,陈某平给出了“情绪化”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事实上,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和环境执法人员,他失去了理想信念,贪图名利,违背廉洁纪律,大肆收受贿赂。特别是近年来,朝阳区大力开展廉江整治和环境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此重要时期,他多次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违法企业撑起“保护伞”;他生活放纵、堕落,背离了入党初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平利用担任区环保局分管政策法规股、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的职务,针对环境违法企业。他举报、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违法企业充当“保护伞”,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约25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后,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作出选择性判决。

2018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公益诉讼、强文化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廉江流域整治等部署,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批准逮捕此类案件27起37人。 ,查处案件22起28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了朝阳区生态环境。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将继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起诉、监督、预防、保护作用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宣战,为朝阳绿色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检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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