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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落地实施

添加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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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军、于之的(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自愿性逐渐过渡到强制性,规定愈加细化,标准逐步提高。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来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设的时间表和施工图,对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意味着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工作进入全面加速阶段。

环境信息披露又称环境信息公开,是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环境信息披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都发布了自己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据《中国企业绿色透明度报告(2018)》统计,2014年-2016年,有64个国家发布了具有强制性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文件。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环境信息披露技术标准和指南。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英国的“气候创新领袖指数”、明晟(MSCI)ESG评价标准、澳大利亚五维评价法等国际环境信息披露方法。

从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沿革来看,近十几年来,国家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稳步推进。2007年以来陆续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与此同时,跨部门合作逐渐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不少文件。如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指导意见》、2017年证监会与原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等,均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

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生态环境管理各制度、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披露体系。然而,相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出台的规定多为指导性意见或准则,缺乏统一标准,并未形成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制度体系,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定量信息少、内容不全面,使得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2020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和信用体系,排污企业应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并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强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要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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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方案》的出台实施,按下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快进键。《改革方案》对照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要求,针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从健全披露规范要求、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法治化建设4个方面入手,提出了15项主要任务。明确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保障措施,对加快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安排,明确了时间进度,提出各有关部门要紧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应该说,《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国家层面的总体设计全面完成,有望推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在“十四五”期间驶入快车道。下一步,为加快改革落地实施,进一步推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快速发展,着重从3个环节提出建议。

一是加强企业层面的宣传和培训,大幅增强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加速企业从要我披露到我要披露的转变。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开环境信息既是企业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要求。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环境信息公开,规范提高企业环境行为,向公众亮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增强企业环境形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可以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另外,《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这将极大程度推动资本市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绿色企业,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这会对企业绿色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二是提升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帮助企业增强依法合规披露环境信息的能力,加快解决企业不会披露、难以披露的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实践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机构,加强第三方机构培育,及时总结推广成熟模式,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鼓励参考国际通行的方法学和指标,为企业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的披露提供专业化的市场服务。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架起企业和公众沟通环境信息的桥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拓宽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引导建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市场压力与收益传导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绿色选择”的消费行为,充分表达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好恶,鼓励对企业环境信息有充分了解的公众能够“用脚投票”,共同维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形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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