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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合规执业的主要问题和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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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管二处李从军证券营业部合规执业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合规执业的重要性合规执业首先是从我做起,对自己负责,然后才能做到对客户负责、对公司负责。合规可以创造价值,合规是证券公司的生命线。.证券营业部合规展业的主要问题及案例分析一、员工代客操作二、投资顾问服务三、营销管理四、开户管理五、合规建议.一、违规代客操作定义: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掌握密码)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形式:代客下单、代客理财协议:口头承诺、书面协议违规代客操作.违规代客操作二、外部法规要求1.《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2.《证券法》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3.《证券法》第145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4.《证券法》第215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代客操作-案例警示案例1:跳楼事件-血的代价基本案情:2006年,客户王某私下口头委托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张某为某设立密码,此后,王某一直采取向张某下达交易指令,由张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但张某为了多获取佣金提成,铤而走险,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量频繁交易,在2年内,给王某造成佣金、税费等损失约6900万元,但当时行情好,张某为王某赢利为6300万元,张某实际损失为600万元。2008年6月事发后,客户王某要求张谋写书面检讨,对谈话进行录音,并逼迫张某“砸锅卖铁”也要赔偿损失。2008年8月,张某不堪压力跳楼自杀。随后客户王某向我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该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损失。.违规代客操作-合规启示一定要客户现场开户和亲自签署合同、协议、风险揭示书等,约定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员工的职务行为,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一定要客户在现场设置密码,并充分提示其保护好密码,否则损失自负。加强

员工委托监控,严格区分员工办区域和客户交易区域的隔离,对员工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电话委托记录进行严格监控,对客户区热键委托加强监控,增大员工加办公区域代客操作的难度。加大异常交易的监控力度,并及早回访和干预,避免损失扩大。其实该案如及早干预,不会走到这一步。一定要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员工违规的侥幸心和诱惑。以人为本,即使是违规员工也要加以安抚,避免出现意外。.违规代客操作-案例警示案例2:胆子很大――签定书面委托理财协议基本案情:2008年2月下旬,某营业部客户经理李某在建行营销时遇到客户刘某。客户经理要求刘某到其营业部开户,刘某表示没有炒股能力和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客户经理表示可以代其操作,并鼓吹自己的炒股业绩。刘某经不住诱惑,与客户经理李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出资23万元,全权委托李某操作,李某负责刘某本金安全,若发生亏损,由李某负责赔偿,若账户盈利,盈利部分85%给客户经理刘某作为回报。双方约定共同对此事进行保密,不得告知任何人及营业部。一周后,营业部客户部门进行例行电话回访时,刘某没有反映这一情况。2009年3月协议到期,刘某账户共亏损12.1万元。双方产生纠纷,客户要求客户经理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客户经理李某希望能在两年时间内,每月对刘某进行一定金额补偿,最终双方协商无果。事已至此,客户经理李某自始至终未向营业部总经理进行汇报,反而要挟刘某不得向营业部或监管部门反映问题。2009年4月,刘某在与李某数次协商未果后,拿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将客户经理投诉至我局。.投资顾问合规执业一、外部法规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1、第7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2、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适当性要求)3、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4、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

保收益要求)5、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公众投资建议要求)。.投资顾问合规执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公众露面报备要求).投资顾问合规执业-投资顾问服务方式依托公司研发部门,通过公司咨询平台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标准化产品,或采用一对一方式为客户提供账户综合管理服务。定期或不定期投资报告交流会。投资者俱乐部及季度、年度投资策略会。电话沟通、服务短信、飞信、网络在线指导、面对面交流、VIP客户个性服务。大盘实时解读、投顾产品解读、投资建议及跟踪服务、资产配置建议、账户分析等告知客户股票买入卖出的仓位、参考价格区间、止盈止损价格等。.投资顾问合规执业-存在的问题无投资顾问资格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投顾人员违规代客操作,承诺投资收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投顾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不合规。投顾业务存档留痕不完整。.投资顾问合规执业-案例警示案例1:捕风捉影,利用虚假信息作出投资建议SST秋林青海明胶辽宁得亨某证券营业部兼职分析师蔡某,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主观臆测三个股票借壳上市,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结论,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证监会查实后,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处3万元罚款,列为市场禁入者。.投资顾问合规执业-案例警示案例2:无资格人员从事投顾业务基本案情:接到匿名举报某郊区银行驻点人员涉嫌推荐股票等违法行为。通过暗访发现某营业部经纪人张某通过QQ群及个人博客向其客户推荐股票或做个股的分析研判。在调查该投诉的过程中,我局发现该名经纪人没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且在协会的诚信档案中,该名经纪人曾经有过被客户投诉存在违规行为并被其他营业部开除的记录。我局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对该营业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投资顾问合规执业-合规启示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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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合规意识,构建统一的投顾服务交流平台,杜绝员工私自通过QQ群、博客、论坛从事投顾业务。定期抽查营业部所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群发短信、邮件、场内广播、QQ、印发的投顾类刊物等,检查确定投资建议合法合规。切实做好日常监控:密切关注理财服务人员名下客户“同买同卖”、“同一IP”等异常情况,认真通过客户回访等手段开展调查工作。对客户进行充分提示投资顾问经授权的职务行为和禁止行为。.证券营业部营销管理1、不正当竞争2、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不正当竞争一、外部法规要求《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2条“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1、营销人员在竞争对手营业场所附近或进入营业场所内散发传单、招揽客户。2、部分证券机构为了吸引客户采用低于成本的超低佣金招揽客户。3、营销人员通过诋毁竞争对手或对客户虚假承诺招揽客户,甚至冒用客户名义向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4、向客户赠送手机、笔记本电脑、充值卡等贵重礼品营销客户。.一、外部法规要求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一、外部法规要求2、《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都参照本规定执行”。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5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4、《证券法》中的相关处罚规定—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聘

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二、无资格营销人员类型:1、客户经理未取得执业资格展业2、证券经纪人未取得执业资格展业3、实习人员开发客户4、劳务派遣人员开发客户.无资格营销人员展业三、案例警示--从业资格监管风险案例简况:在证券营业部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存在客户与营业部指定的代理人(非员工)签署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而非客户本人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的情况;营业部主要从事客户资料整理工作的3名劳务派遣人员,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介绍客户到营业部开户,共开发98名客户,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后,营业部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书》,聘为客户经理,将其原先开发的客户追加在其名下。该案例存在多个风险隐患:非现场开户、营销人员无资格展业,被监管局下发了警示函。.开户管理1、非现场开户2、非本人开户.非现场开户一、外部法规要求《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非现场开户-案例警示案例1:基本案情:2010年5月,我局收到匿名举报信,反映某营业部在北京郊区存在非现场开户情况,并随信附有录音光盘。该营业部所在证券公司在了解到被投诉的情况下,主动自查发现营业部营销人员朱某存在非现场开户和私自委托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为其开发客户的行为,随即证券公司做出了开除了朱某的决定,并采取了对该营业部总经理、合规经理、交易经理通报批评、扣罚奖金等处罚措施。我局也对该营业部采取了下发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非现场开户-案例警示案例2:基本案情:某一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时,客户提出为了方便,想将身份证等相关文件交与营销人员,由营销人员代其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后再将有关密码告知客户。当营销人员回到营业部后,营业部柜台开户人员未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在客户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即为客户开立了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客户在完成上述手续后,过了几天后,拿着

相关证据要挟营业部赔偿其15万元,提出如果营业部不答应,则把相关材料直接递到监管部门。随后营业部经理和客户反复协商给客户补偿了数万元后双方解决了纠纷。事后也没有到证监部门反映问题。.非本人开户一、外部法规要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三节第7条: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开户-案例警示基本案情:投诉人杨某反映:2006年3月,中国银行理财经理徐某介绍其到某证券营业部,以买基金为由,由该营业部员工王某协助客户杨某代为办理了杨某爱人梁某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该营业部开户岗员工未遵守公司规定,在梁某非本人到现场,也未委托其爱人代办的情况下,为梁某办理了开户手续。之后,中国银行徐某、营业部王某及另外一名员工李某,利用客户杨某对证券交易一无所知的弱点,暗地里擅自操作梁某账户买卖股票,之后将部分盈利约400万元资金由梁某工商银行账户转移至前述三人亲属的银行账户(骗取梁谋的银行卡及密码),进行私分。2007年11月,杨某爱人回国后,在查询自已的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后,发现上述资金被盗,逐向我局投诉及向公安局报案。我局在查实相关情况后,对该营业部下发警示函,并要求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非本人开户-合规启示本人不到现场或委托他人代办未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的,营业部一定不能为其办理开户,法律风险很高,极易给公司造成损失。一定要坚持一人办理、一人复核的开户办理流程,特别是客户代为自已的亲戚办理开户手续引发的投诉在北京辖区已发生很多起。.其他合规建议1、与当地监管局保持充分沟通,合理掌握监管尺度。2、出现合规风险后,用好“自查自纠”政策,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取得谅解,可能比私了效果更好。3、关注一下北京证券营销人员备案系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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