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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宁县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偷排废水移送拘留案

添加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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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污水_废水和污水污水英文_污水处理

案件提供单位

中宁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违法行为

利用应急溢流口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类型

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污水处理厂

关键词

第一污水处理厂、偷排、处罚、移送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废水和污水污水英文_污水处理_某污水

中宁县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统一信用代码:,地址: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设计处理污水能力为3万吨/天,采用SBR处理工艺,2017年7月完成一级A标准的提标改造工程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3日,原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中宁县环境保护局联合检查组对中宁县某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擅自打开已封堵取缔的应急溢流口向北河子沟偷排未经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对北河子水体造成影响。

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该企业处以罚款80万元整,责令企业自行封堵排污口,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办理情况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始建于2008年3月,当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3万方,设有一处应急溢流口和一处排放口,于2017年8月完成提标改造验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目前日处理污水3.1万方左右,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因天气降水原因,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为减轻污水外溢对群众正常出行的影响,擅自决定并安排人员挖开应急溢流口偷排污水,从2018年4月20日凌晨2点至6点共计4个小时向北河子沟排放污水约1.1万方。事后,企业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也未对破开的溢流口进行重新封堵,只将厂区内设置的应急排放阀门进行了关闭,但因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污水仍以每小时6-7m3顺阀体缝隙经溢流口外排至北河子,累计。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对该第一污水处理厂擅自打开应急溢流口、偷排未经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涉案企业80万元罚款(《中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宁环听告字[2018]5号))。依据环保法配套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宁环拘移〔2018〕01号)。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彻底封堵取缔应急溢流口,加强内部管理和运行,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废水的现象发生。

案例评析

1.善于观察,强化日常综合执法检查。

随着对水、气、固废等全国性专项督查的开展,有力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全国各省市环境质量明显好转,通过新闻报道、媒体宣传,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根植在企业人心中。但在日常监管中,除了开展专项检查外,更应加强全面综合执法检查,可以有效避开执法盲点,揪出一些隐蔽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及时纠正和遏制。

2.继续高限处罚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2015年以来,新环保法及配套法律修订出台,使环保法成为了“带牙齿的武器”,鉴于此前企业粗放式的生产方式,企业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还未达到一定高度,甚至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这与国家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不符,与法律法规也不符。今年,中国生态环境部计划启动2018年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实现黑臭水体长治久清,遏制黑臭现象反弹,尤其是对“沿河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并有效运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

年初,自治区、相关市县也相继制定水污染专项行动计划,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就要求我们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应当继续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以教育引导的方式,继续宣传国家环保法规,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根人心,真正让企业由被动接受检查到自觉履行环保职责,杜绝偷排、漏排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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