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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如何保障?专家建议加强公众参与多管齐下

添加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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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调研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认识,创新思路,确保数据“真、准、全”。如何杜绝监测数据造假?怎样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我们今日组织相关讨论,以飨读者。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资料图

让假数据失去滋生土壤

◆陈江

(浙江省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技术支持,只有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监管才能有的放矢。如何保证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真实有效?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监测人员要坚持原则,守住底线,坚决不改动数据,坚决不走旁门左道,即便是领导授意也要据理力争,更不能图方便省事擅自改动监测数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监测。对于监测数据反映出的问题,要有正确的态度积极应对,而不是逃避问题,采取不正当手段了事。

二是保持高压反假态势,使相关人员“不敢假”。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违法篡改监测数据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监测的打击力度日益增强。西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是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震慑。相信在这样的持续高压反假态势下,对监测数据蠢蠢欲动者会引以为戒,不敢弄虚作假。

三是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使相关人员“不能假”。地方环保部门应联合纪委派驻局机关人员及监测部门技术骨干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监测部门技术骨干的作用,时刻监督数据,严把数据审核关,对疑似异常数据进行甄别,及时找出可疑数据,对造假人员采取相应的追责及惩罚措施。此外,监测部门应排查造假的风险点,给予重点监督。同时,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一些监测仪器出具的数据直接自动联机上传至数据审核中心,避免中间环节经过人手,降低造假风险。

四是改善体制机制,使相关人员“不愿假”。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很多情况下是出于考核压力,但有的地方考核机制尚不完善或存在问题,这不仅会打击各部门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也会滋生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建议地方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在条款分值权重方面又能兼顾公平合理性,调动相关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使数据经手人不愿作假。

确保数据真实是政治责任

◆贺震

(江苏省环保厅)

如果说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全面受制于设备、技术、能力等客观因素,那么在真实方面则更多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以政治视角审视监测数据真实性问题,切实提高认识,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

首先,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是环境监测人员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不能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对环境监测人员来说,改善环境质量是政治、是大局,而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是环保人应坚守的政治。人为干扰监测设备,使数据失真失实,必然会影响到环境决策和污染治理污染的战略布局,进而影响改善环境质量的进度,是对党、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因此,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能否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对党是否忠诚、政治是否过硬的一把尺子。

其次,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是环境监测人员的道德要求。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管理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是制定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依据。数据真实才能对症下药,抓住环境治理的时机,从而给人民群众一个健康绿色的生存环境。如果监测数据失真,决策势必出现偏差,贻误环境治理时机,损害公众利益。没有环境质量的真正改善,再漂亮的数据也无法提高公众对环境治理的满意度,环保人也无法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历史重任。监测数据造假实质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是环保人的底线,更是融于环境监测人员血液中的职业道德、职业良心。

第三,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是环境监测人员的使命担当。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要强化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惩治机制,扎牢制度的笼子。一是健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终身负责制和虚假数据责任倒查问责制,谁监测谁负责,谁造假谁担责,确保监测数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是建立防范干扰监测数据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不让有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监测站点的运营维护,防止相关人员对监测设施、数据动手脚。针对一些地方围绕国控监测站点周边环境做文章的行为,发动公众、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并纳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领导干部干预监测、授意作假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监测人员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测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对数据造假“零容忍”,严厉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上级环保部门要勇于“大义灭亲”,清除害群之马,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对其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环境监测。既要查处直接作假的人员,更要追根溯源,严查严处幕后指使造假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建设监测信用体系刻不容缓

◆陈建国 梁小红

(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近些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如何预防环境监测造假,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笔者认为,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设适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信用体系。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规定:“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监测信用体系,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地方各级政府一定要根据党中央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规定和办法的要求,为建立各地监测信用体系提供法律政策保障。要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出台相关规章制度,配套各类技术规范和操作细则。

二是让共享平台覆盖信用监测信息。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属地监测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属地地级市平台要做到全收集全覆盖,并逐级向全国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将监测信用信息平台与“信用中国”互联互通,便于全国环保系统与其他相关监督部门共享共用。形成监测信息档案,建成监测企业单位主体诚信档案库,为服务环境管理做好基础准备。

三是把奖惩机制导入监测信用体系。联合奖惩是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各地政府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并且对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在生态环保及环境监测等领域尽快建立起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管理办法,细化联合奖惩措施,有效构建“监测守信一路畅通,监测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四是用“放管服”检验监测信用体系的功效。在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环境监测监管体制,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思路和手段。要注重监测企业单位的风险过程防范,着重突出事中信用防范管理,对监测企业单位的监测能力水平信息进行收集,严防无资质无能力、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单位进入辖区实施环境监测行为。此外,还要对监测流程实施风险控制,监测行为完成后要及时评估,对监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做出事后及时反应和应对。

五是加强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好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政策解读,广泛宣传监测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要把污染源自动检测工作一并纳入监测信用体系建设。

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真实

◆李学辉 李雨霁

(湖北省巴东县环境监测站)

测试环境数据_检测环境数据的软件_环境检测数据

在线监测设备不仅能让企业及时了解排污情况,环保部门也能通过数字传输实时监控企业的排污行为。可见,在线监测是很好的环保监管手段。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疏于监管、监测设备安装不规范、缺乏配套仪器设备和管理办法等,一些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数据不能真正反映排污情况,甚至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致使在线监测设备或网控设备无法正常读取数据。如何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大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罚力度。在经济处罚上要让造假企业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让企业不敢违法排污。在行政处罚上,要让行为恶劣的企业停产整顿甚至直接关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至于纵容企业数据造假的地方环保部门、利用权力寻租的政府人员,纪检部门理应严厉追责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

第二,重点污染源应配备在线监测仪、监控视频等设备,环保局监控中心应建设集在线监控、“12369”环保热线、突发环境事件、办公自动化于一体的监控(信息)平台。这样不仅可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可以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监督企业排污行为。对于重点污染源,环保部门应有切合客观实际的管理办法,规范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和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应采取“双随机”方式,不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运行质量进行检校和分析。

第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为运维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中标运维的单位应真正站在第三方立场上维护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一方面,认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安装、校准、标定,按规范配置反应试剂,对关键设备进行清洗、维护,对部分老化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及时维修和更换。另一方面,严格履行承诺,坚决抵制来自各方的压力和诱惑,不要采取一些规避监管的方法,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不真实,致使企业违法偷排污染物。环保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坚决将不法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清理出在线监测运营市场。

第四,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生产在线监测设备的骨干企业进行政策、技术、资金等支持,以便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制监、防、查等集成型的在线监测设备,不仅能在线监测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而且能够防控人为对在线监测设备采取造假手段,还可以记录和查询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情况和产生原因。此外,生产在线监测设备的厂家不能承担任何运维服务及其相关事务,防止其以技术手段造假。

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真实可依

◆邢化峰

(安徽省亳州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催生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迅猛发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是当前亟待关注的重要问题。第三方检测存在起步较晚、社会化监测管理体系尚未健全等因素,社会监测机构违规操作、数据失真、人为篡改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有利于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保障体系。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不断提升。

其次,社会监测机构应强化自律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要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提升监测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要积极开展社会监测服务机构之间的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和对比监测,保障质量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的落实,逐步有序引进第三方监督。社会监测机构应敞开大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环保组织和公众走进实验室,体验环境监测过程,增进公众对监测单位的了解。

第三,不断强化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应将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纳入日常执法监管的重点,重点监管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资质、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承揽的业务和检测项目是否超出其资质范围,监测过程和检测方法是否精当,监测报告是否完整规范等。同时,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倒逼社会监测机构诚信履职尽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提请质监部门吊销其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监测数据保真需多管齐下

◆史春

(安徽省阜阳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被形象地誉为环境执法监管的“耳目”,如果监测数据造假,将导致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耳不聪、目不明”。之所以会出现数据造假现象,从企业方面来说,是受利益驱动,逃避监管和处罚,从政府部门来说,是出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怎样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笔者认为,应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着力推进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诚信监测,国家对相关体制机制进行了初步改革。2016年11月底前,实现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事权全部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机构运行和维护,地方环保部门共享数据。这就从“考核谁、谁监测”变为“谁考核、谁监测”,确保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扰,从机制上保障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依法严惩监测数据造假。《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数据造假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首次纳入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监测数据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但要查造假者,还要查背后的指使者,要让监测数据造假者受到法律惩处,让企图造假者心生畏惧,才能形成不能造假、不敢造假的氛围。

三是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监督。环保部门应对第三方运营单位加强考核,优先推荐运营良好单位在本地安装和运营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于运营差或涉嫌造假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其运维费用补贴部分不予发放。一经查实,要终止数据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生产厂商的服务合同,并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是实行阳光操作,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监测单位可以让公众走进环境监测采样现场和实验室,体验监测的全过程,增进公众对监测单位的了解和信任。同时,欢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加强对监测单位监督。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及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采取技术手段封堵监测数据造假漏洞。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远程质控技术等,对整个监测过程进行实时的监视和检查。建议在环境监测站点内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对进出站房的人员和所有操作过程进行24小时监控,对采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也可进行视频记录。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远程质控,通过远程控制进行质控样测试,检查仪器状态。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实时获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关键参数和视频信息,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根据数据的统计规律筛选和甄别异常数据。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双随机”飞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对监测活动开展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

多举措保障环境监测求真务实

◆岳小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环境监测数据真实与否至关重要。要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求真务实,笔者建议应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严格执法,落实环境监测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出台了诸多与环境监测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此外,最高院、最高检还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为此,只有严格落实环境监测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对故意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形成威慑力。

第二,加强日常监管,健全环境监测各项规章制度。应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健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单位自行监测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环保系统内部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等。逐步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和自行开展环境监测企业的环境信用制度,将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监测机构列入政府“黑名单”,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成本。

第三,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保障公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多媒体的优势,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曝光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和社会化监测机构实时公布其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受理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无论对环保系统内的环境监测人员,还是企业及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人员,都要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包括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及监测技术的教育。使其严格按照法律及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监测,知悉违法、违规监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或减少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推动环境监测技术进步。先进的监测技术对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起着基础性作用。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如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环境监测设施设备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环境监测的立体化、智能化、可视化。

(原题为《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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