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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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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9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现将全市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优先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凡计划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单位应当在申请、编制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时予以说明,有条件的可以及时编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其提供资金保障。

二、合理设置有利于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需要。

在采购活动中要使更多从事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扩大环保新产品的市场份额,促使更多的采购单位使用环保标志产品。

三、科学制定评分标准和优惠幅度。

政府采购活动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要增加环保产品的评分因素,并通过政策因素项目,给予列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目录)的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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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做好环境标志产品申报,推荐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工作。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将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申报国家认证。

五、确保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倡导崇尚节约、依法采购、科学消费的观念。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优先服务,提高效率,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主动协调和研究解决在政府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保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的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环保 实施 意见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环保厅。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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