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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立之法行得通真管用得民心 陕西省司法厅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

添加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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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

那么,怎样实现对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陕西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立法是基础、是关键、是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陕西省司法厅立足实际、贴近民生,全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为美丽陕西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立法按下“快进键”

“修订这个条例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兼顾湿地自然资源属性,不能仅强调单个部门的要求,必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理念,强化对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回忆起《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之初的考虑,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一级调研员易徽说道。

而在此之前,对于修订该条例,有关部门均提出了不同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为此,陕西省司法厅多次组织召开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围绕争议焦点,找准立法项目均衡点,确保所立之法行得通、真管用、得民心。

陕西省司法厅紧扣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着眼生态环境领域所急所需,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提出立法项目设立建议。

在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工作中,陕西省司法厅严格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举措入法入规。

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_陕西省环境_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官网

构建一体化保护的制度体系

“仅对天然林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应当加入修复的内容,才能更好把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在制定《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过程中,陕西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在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和深入调研基础上,对天然林的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基于此,陕西省司法厅将草案名称从《陕西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修改为《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并将保护修复内容贯穿条例始终,促使全省天然林工作实现了从“保护”向“保护修复”并重的巨大转变。

在涉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中,为积极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陕西省司法厅积极统筹协调各有关起草单位,创新立法方式方法,以需求牵引供给,结合立法实践,参与立项并审查修改了一批立法项目,使“山水林田湖草沙”七类生态环境要素初步具备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治基础。

提高生态环境行政立法质效

2023年7月,陕西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意见》,积极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省级部门的立法协同配合,充分收集反馈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需求和现实情况,合理分配立法力量和资源,突出重要性,排出优先级,并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精准立法,逐一解决现实难题。

为持续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制度,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审查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敢于拿出“切一刀”的意见建议,并牵头起草或审查修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018年以来,陕西省司法厅累计审核省政府拟制发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文件90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168条;接收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审查纠错3件;清理秦岭、长江、黄河流域省政府规章36件、市政府规章15件;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601件,其中已废止122件、修改5件,拟废止15件、拟修改7件。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坚持‘时、度、效’相统一,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各项要求落地落细落到位,真正实现以高质量立法托举高水平保护,进而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政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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