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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车拟设新规:增视频监控 1年拒载3次吊证

添加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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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升级 处罚更严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管理的新形势要求。

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为此,广州市启动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车辆技术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并明确禁止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车身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自取得车辆许可之日起5年退出运营,并鼓励经营者对退出运营的车辆实施提前报废;此外还要求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相关运营信息;入行门槛方面,征求意见稿“宽进严出”。一方面,放宽了驾驶员的准入年龄至“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另一方面,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五年内不予核发从业资格证。

健全行业信用管理机制

记者留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并予以惩戒。

对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因扰乱社会秩序或妨碍正常营运等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情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许可证件。

各方权责和处罚措施

司机:假证上路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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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载、中途撵客的,除了乘客携带危险品、车内吸烟吐痰、醉酒,或要求前往偏远、冷僻地区及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等情况,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日以上7日以下。

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暂停营运标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转借、出租、涂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司机拒载企业挨罚

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罚款幅度,还同时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比如,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不力,本企业驾驶员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被处以每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处理不及时将被追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或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或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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