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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降低多项罚款标准

添加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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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颁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道路运输企业方面:

修改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修改后: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二、道路经营者方面: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_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是_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

1、因故障掉线等情形:

修改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修改后: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伪造、篡改等情形:

修改前: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修改后: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第三十六条。条款中提到的“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为卡友常说的“北斗掉线”。

近几年,关于北斗的争议一直不断,这也一直是货车司机的难言之隐。除了北斗违规后罚款额度较高之外,北斗故障率较高也让司机们头疼。而一旦北斗掉线,根据原法规,卡友可能面临800元的处罚,对于市场低迷行情下的辛苦奔波的货车司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无疑增加大家的从业压力。尤其是无意原因导致的北斗掉线,遇上不合理执法,可能成为压垮卡友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可以看出,不管是对于货车司机,还是运输企业而言,北斗违规后,相应的罚款额度都降低了。另外,对于北斗首次掉线的情况,也是通过教育加以改正,不对驾驶员进行罚款。这对卡友们来说,也算是一个好消息了。这样一来,货车司机的整体负担也会进一步地减轻。(来源:司机之家网、第一商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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