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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两网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

添加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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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发布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加强上下联动、船港电协作,推动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实现以下目标:

(一)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

(二)关于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

(三)关于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

(四)关于码头岸电用电量。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省(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电网公司,各有关港航企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海事局:

现将《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按照《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岸电推广应用要求,针对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不含使用零排放技术的船舶)挂靠我国港口使用岸电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自愿参与示范推进企业

经广泛征求意见,10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7家国际邮轮公司、14家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9家邮轮港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自愿参与示范推进工作。鼓励其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国际邮轮公司、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邮轮港口企业参与示范推进。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上下联动、船港电协作,推动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实现以下目标:

(一)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到2024年底,国际邮轮公司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邮轮港口靠泊的邮轮具备受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挂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含自有及租赁船舶)的40%具备受电设施。

(二)关于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安装覆盖率。力争到2024年底,邮轮港口企业停靠邮轮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100%全覆盖;到2025年底,国际枢纽海港相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停靠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的码头实现高压岸电设施90%覆盖。

(三)关于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到2023年底,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和港口企业实现岸电常态化使用。

(四)关于码头岸电用电量。到2025年,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泊岸电用电量较2022年大幅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船舶受电设施改造。

航运企业按照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目标,积极推进现有不具备受电设施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邮轮改造,加强与靠泊码头的技术衔接,与相关港口等岸电供电企业做好船岸岸电设施联调,确保船舶在靠泊码头均可正常使用岸电。

(二)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供电企业按照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目标,加快现有未建岸电设施集装箱码头、邮轮码头以及已建但不符合供电要求的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制定新建与改造计划,及时完成检测、与相关航运企业做好船岸联合调试工作,并加强对改造码头岸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岸电供应质量。

(三)现有具备条件的船港岸电常态化使用。

港口企业等岸电供电企业和航运企业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与培训,建立健全岸电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岸电专业技术支撑能力。船港双方加强对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2023年12月底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国际邮轮公司与港口企业于复航前签订岸电使用协议,明确岸电使用价格,鼓励引入保险机制,划清各方安全责任;逐船逐泊位落实岸电容量、接插件和位置匹配情况,通过优化航线、调整靠泊泊位等方式,尽快实现现有具备岸(受)电设施的码头和船舶常态化使用,尽早发挥岸电减排效应。

(四)加强船岸设施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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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邮轮码头以及船舶的岸(受)电设施建设改造执行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均建设高压岸(受)电设施,并确保船岸设施的容量、电压、频率,以及接插件的规格、数量相互匹配。集装箱泊位和船舶岸(受)电系统应具备AC 6.6kV/60Hz供(受)电能力,每个泊位配备足够的插座箱,集装箱船舶应配备电缆、插头和电缆管理装置,并具备双舷接用岸电的能力,集装箱泊位和船舶的接插件统一选用AC 7.2kV/350A规格。邮轮泊位岸电系统根据靠泊邮轮的情况具备AC 6.6kV/60Hz或AC 11kV/60Hz供电能力,并配备电缆、插头及电缆管理装置,邮轮码头和邮轮的接插件宜选用AC 12kV/500A规格。

码头高压岸电设施建成后首次实船使用岸电前,或者停用3个月后再次使用前应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船舶和码头首次使用岸电时应加强沟通配合,开展船岸联调,确保设施安全使用。

四、工作组织

(一)成立推进工作专班。

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牵头,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网企业、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以及有关港航企业等单位参加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推进工作专班,共同加快推进岸电使用工作。

(二)职责分工。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海事局协调指导推进工作,指导相关航运企业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使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指导所属供电企业,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落实电价扶持政策,服务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3.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加快码头岸电设施改造;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明确岸电使用价格(电费+服务费);组织指导辖区内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开展协议签订、设施检测、设备联调等;推动地方政府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的资金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原则上岸电使用综合成本(电费+服务费)不高于船舶燃油成本,推动辖区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

4.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负责码头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安装)和检测、船岸设备联调等方面技术支持。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负责岸电建设和使用数据监测分析以及相关工作进展跟踪等工作。

5.各港口企业等相关岸电运营商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岸电设施检测及相关信息公开、岸电使用价格公示、落实岸电服务保障等,并与航运企业做好协议签订、设备联调等工作,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鼓励落实优先引航、优先靠离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优惠措施,鼓励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

6.各航运企业负责各自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与港口企业等岸电运营商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开展船岸设备联调等工作,鼓励采用船舶岸电远程监控技术,建立岸电使用、维护等制度,按规定使用岸电。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企业按照本方案部署,制定三年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23年9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2023年、2024年12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细化实化激励措施。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政策,完善岸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督促引航机构、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的国际集装箱船舶及邮轮提供优先引航、优先安排靠离泊服务,减免岸电服务费,鼓励港口企业对靠港使用岸电船舶给予靠泊费优惠。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三)发挥协会作用。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加强对相关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的督导,督促引航机构落实优先引航措施,督促示范港口企业及时完成岸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并确保岸电设施适用,落实好优先靠泊措施,引导港口企业给予使用岸电船舶靠泊费优惠等措施。中国船东协会积极协调指导示范航运企业,按照本行动方案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邮轮靠港使用岸电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港口企业建立任务清单,逐泊位抓好落实;各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相关码头增容、设施建设的支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建立岸电使用船岸监测分析制度,各港口、航运企业每月5日前分别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送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见附件2、附件3)。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海事局会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海事局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港口和船舶岸(受)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指导,每三个月通报进展情况,并对进度滞后的企业进行调度,视情现场督促指导。

附件:1.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3.船舶受电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监测表

附件1

参与示范推进企业名单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10家):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含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马士基有限公司、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

国际邮轮公司(7家):渤海邮轮有限公司、地中海邮轮股份有限公司、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蓝梦国际邮旅控股有限公司、成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招商局维京游轮有限公司、爱达邮轮有限公司(原中船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

国际集装箱港口企业(14家):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下属公司)。

邮轮港口企业(9家):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青岛国际邮轮有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群岛国际邮轮港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国际邮轮母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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