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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福州锦盛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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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锦盛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在我局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按规定向我局报送备案材料。根据(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你公司未在4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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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公司下达《关于责令福州锦盛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整改的通知》,你公司未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我局依法撤销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你公司可自该公告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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