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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播报文章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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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和排水条例_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读_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昨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新建住宅阳台要实行“雨污分流”,洗车、美容美发、餐饮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未配套建设排水污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针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监管,此次出台的立法作出补充规定。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要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

因天气、自然灾害、人为等原因导致的井盖、井座等排水设施损坏的情况不时发生,不仅影响了交通或者市民出行,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如何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也是立法考虑的重点问题。

此次,立法明确保护主体和职责、划定设施保护范围,以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其中,《条例》规定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设施的安全巡查、维修和养护,发现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负责运营和维护。

城镇污水和排水条例_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_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读

同时,《条例》明确要对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加强对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须立即制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等。

洗车和餐饮等经营场所需建预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的排放和处理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行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是治理城市水资源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全力做好雨污分流建设保障工作,《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针对大量的住宅建设项目,《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考虑到南宁市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住宅存量仍较大,《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此外,为规范污水预处理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条例》明确从事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成绩单“数据说话”

2018—2021年南宁市建成区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12个,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6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BOD浓度逐年稳步提升,从2018年49.9毫克/升提升至2021年的70.2毫克/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从2018年的30%提升至2021年的62.5%,建成区38段黑臭水体于2020年底全面消除。

截至目前,南宁市已建成雨水管网3569.71公里,污水管网1967公里,有效推动了雨污分流建设全覆盖。

(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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