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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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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姐代购案”引发的刑法问题(一)“空姐代购案”简述从 2009 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某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 其后,李某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某的帮助下, 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2011 年,李某被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2014 年 3 月 31 日,为海内外代购界所广泛关注的“空姐代购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 终审裁定认为,李某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共分为三个量刑层次,具体为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到 15 万元、15 万元到50 万元以及 50 万元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并针对不同层次分别设定了一定的刑罚。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李晓航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 但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许多人不解为什么网络海外代购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认为又不是涉及人命或者有什么巨大社会危害, 只是帮人代购居然要判 11 年。 大多数人对一审判决表示难以理解,并对李晓航报以同情。 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国内人民消费水平逐渐提高,海外代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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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加平常的海外代购行为,是否违法,乃至是否构成犯罪,不仅值得普通消费者理解该类行为风险, 亦值得学界对此讨论,厘清罪与非罪之界限。(二)由“空姐代购案”提出的刑法问题走私行为,通常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携带国家禁限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 或者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 走私危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偷逃应缴关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一直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海外代购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而得以迅猛发展的新兴事物。 购买代购商品的消费者多是那些追求时尚并渴望高品质生活的年轻人。 海外代购货物也因此具备货物体积小、金额相对不大的特征。 同时,消费者往往也享受着优质的商品和低廉的价格带来的双重利益。 那么,这种海外代购行为到底是不是走私行为? 如果构成犯罪,又该以什么罪名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的具体尺度又该是怎样?二、海外代购行为涉及的刑法问题分析(一)海外代购行为是否走私行为代购是依他人要求,为其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它可以是有偿服务,也可能是无偿的帮助行为。 而海外代购则是指受别人委托, 自然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 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人采取直接携带回国的方式,将代购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

海外代购按照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人代购,另一种就是淘宝网等购物网站和专门的代购网站。如果自然人或者单位在入境的时候, 采用随身携带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石东洋,雷传平(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类罪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关联性最大,也是最受人们关注的一种犯罪。 海外代购行为是否会引发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为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概定,改类型化立法为示例法立法,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税率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加大对单位走私中具体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规范海外代购活动。关键词:海外代购;经济犯罪;走私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2031(2015)01-0085-04收稿日期:2015-01-10作者简介:石东洋(1983-),男,山东临清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从事裁判方法与审判理论研究;雷传平(1992-),男,山东阳谷人,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书记员,从事民商法研究。2015 年 3 月江西警察学院学报Mar. 2015第 2 期总第 183 期 OF .2Sum.1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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